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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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41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94年10月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4年7月4日起,至清償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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