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ROHM廠製725型半自動金屬模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號,含空包彈捌發),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94年8月29日持扣案ROHM廠製725型半自動金屬模型槍(含空包彈8發),前往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申報持有公告查禁之模擬槍1支,並報請查驗及核發執照。因而查獲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槍炮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雖因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之故意,已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槍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號)係德國ROHM廠製725型半自動金屬模型槍,槍管為金屬材質且內具阻鐵,槍身、滑套、擊錘、槍機(含撞針)均為金屬材質,具有打擊底火之功能,認定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公告查禁之模擬槍,惟其槍身、滑套、擊錘及撞針認定屬公告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95年2月6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160號函及內政部警政署模擬槍鑑驗小組95年1月5日刑鑑字第0950001584號鑑定結果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扣案之ROHM廠製725型半自動金屬模型槍(附空包彈8發)之槍身、滑套、擊錘、及撞針,係屬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