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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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黨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蓁

歷審裁判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訴 字第 1 號裁定(113.03.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交簡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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