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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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上訴人 彭秀珍 被上訴人柯○萱
柯○瑄上訴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珮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上訴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定代理人 井延淵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 律師
王顥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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