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佐
田恆恩
張育瑋
李立緯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寅煥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9、12、1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鳳岐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