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浚義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黃志興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正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之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48、5號」,應更正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48、5898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112年度上訴字第2571號刑事判決,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48、5號」之記載,顯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48、5898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定亞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廷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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