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8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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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4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48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之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88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法官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