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原上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上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豪傑 指定辯護人 鄭文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原訴字第35號),上開判決係於104年10月1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秀巒檢查所而合法送達,被告於104年10月5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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