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李楚葳 邱揚勝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鼎越 律師被告 張雄
莊富媗 兼訴訟代理人 蘇怡憓
陳永宗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僅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而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訴訟標的仍應認係債務人之權利,即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張雄之債權人,而代位被告張雄提起確認被告張雄與其餘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自應以被告張雄對其餘被告之債權額或擔保物之價額為準。而被告張雄對其餘被告之擔保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25,000,000元,另擔保物價值總額則如附表所示為27,791,778元,是應以較低之擔保物價值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56,6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295元,原告尚應補繳235,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鄉鎮市○○段│地號/建號│面積│應有部分│104年土│土地建物價值││││││(平方公││地公告現│(新臺幣)││││││尺)││值(元/│(元以下四捨││││││││平方公尺│五入)││││││││)││├──┼───┼───┼─────┼────┼────┼────┼──────┤│01│屏東市○○○段│1683-7│66│1/1│29,000│1,914,000│├──┼───┼───┼─────┼────┼────┼────┼──────┤│02│屏東市○○○段│1686-3│54│1/1│29,000│1,566,000│├──┼───┼───┼─────┼────┼────┼────┼──────┤│03│屏東市○○○段│1687│516│1/1│11,300│5,830,800│├──┼───┼───┼─────┼────┼────┼────┼──────┤│04│屏東市○○○段│1691│89│1/1│11,300│1,005,700│├──┼───┼───┼─────┼────┼────┼────┼──────┤│05│屏東市○○○段│1900-11│117│1/1│11,300│1,322,100│├──┼───┼───┼─────┼────┼────┼────┼──────┤│06│屏東市○○○段│1904│548│500/965│11,300│3,208,497│├──┼───┼───┼─────┼────┼────┼────┼──────┤│07│屏東市○○○段│1904-1│509│500/965│11,300│2,980,155│├──┼───┼───┼─────┼────┼────┼────┼──────┤│08│屏東市○○○段│26│1505.75│6/33│2,600│711,809│├──┼───┼───┼─────┼────┼────┼────┼──────┤│09│屏東市○○○段│27│4308.83│6/33│2,600│2,036,901│├──┼───┼───┼─────┼────┼────┼────┼──────┤│10│屏東市○○○段│29│1741│1/1│2,600│4,526,600│├──┼───┼───┼─────┼────┼────┼────┼──────┤│11│屏東市○○○段│34│2427.6│6/33│2,600│1,147,593│├──┼───┼───┼─────┼────┼────┼────┼──────┤│12│屏東市○○○段│35│2271.76│6/33│2,600│1,073,923│├──┼───┼───┼─────┼────┼────┼────┼──────┤│13│屏東市○○○段│214│106.2│││135,100│├──┼───┼───┼─────┼────┼────┼────┼──────┤│14│屏東市○○○段│1060│155.2│││332,600│├──┼───┼───┼─────┼────┼────┼────┼──────┤│總計│││││││27,79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