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50號上訴人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被上訴人 張文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競業禁止義務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4年10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
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上訴人業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黃科瑜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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