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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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張登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聿璐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即上訴人於原審敗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4,806元(計算式: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2,900元×38.14平方公尺=1,254,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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