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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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養聲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8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A01
A02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03法定代理人A04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請釋明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是否為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或旁系姻
親五親等內,且輩分相當,並提出相關繼承系統表為證。如非旁系血親六親等內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請提出經媒合機構媒合之證明。
㈡請提出收養契約書(未成年人並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㈠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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