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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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登川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林育如 律師 高永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張登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