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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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秀慧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清算程序費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駁回本件清算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消債法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