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債務人 胡嵐琪
胡林美春
一、債務人胡嵐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以壹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四個月至六個月者,以伍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七個月至九個月者,以伍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胡嵐琪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胡嵐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林美春給付之。
債務人胡嵐琪、胡林美春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