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具保人甲○○於民國95年2月22日,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台幣1萬元後,停止羈押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卷內住所通知並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傳票、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20日雄檢 博崔 95執字第6413號字第57885號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2日屏檢 瑞敬 95執助587字第26844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0月30日雄檢博崔95執字第6413號字第80032號
函、追保函送達證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份在卷足參,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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