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4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4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被   告  歐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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