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432號

原告 盧鏗

被告 張鈞凱

兼法定代理

張世宏

莊甯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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