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04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告 陳德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起訴前死亡,不生補正之問題,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前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

二、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5月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就此部分應認欠缺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其訴為不合法,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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