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3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戴麗卿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智 、正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