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甲○○
丙○○丁○○乙○○被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醫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29,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9,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