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在臺灣又無固定住居所,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所稱其委請律師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具狀向本院陳報擬自行投案,並明確告知將於同年六月二日自香港搭乘華航班機入境等語,縱屬真實,然亦無解於被告前因逃亡經本院通緝到案之事實。從而,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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