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八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麻將壹副、抽頭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0九號被告甲○○賭博一案,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麻將一副、抽頭金新臺幣四百元(九十六年度藍保管字第二二一號),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