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捷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淑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承攬相對人捷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誠公司)位於台南科技園區之力特光電1、
2、4、5樓之無塵室矽膠填縫工作,雙方約定實作實算,承攬報酬為矽膠填縫每公尺新台幣(下同)8,000元。工程竣工後,聲請人核算承攬報酬為607,280元,詎捷誠公司僅核算承攬報酬為433,680元,且迄今僅給付329,988元,雖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及聲請調解,捷誠公司仍拒不履行,爰起訴請求捷誠公司給付承攬報酬。聲請人因家境窘困,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且本件請求承攬報酬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苗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及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據。本院另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苗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承攬酬事件卷宗,該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