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附民字第138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陳松檀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