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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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乙○○
甲○○原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被告穩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94年度交訴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