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60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6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在新台幣(下同)100,000元以下,應徵第2審裁
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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