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群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逸 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 律師被告 王美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士瑋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