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48號聲請人 詹佩璇 代理人 徐盛國 律師相對人 黃旭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戶籍謄本等件以為釋明,且依其訴狀所載之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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