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斐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黃秀珍
一、㈠債務人曹斐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債務人曹斐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叁佰陸拾元,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曹斐雁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曹黃秀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及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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