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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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 蔡富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伊秀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0,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鄭伊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