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40號原告 林朝慶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等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