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31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鼎小吃店間因99年度訴字第1431號給付扣押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2,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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