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字第75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楊婷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字第75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賴素如 律師
洪文浚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高涌誠 律師
黃英哲 律師 楊婷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