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集「當狗愛上貓」壹套(含光碟貳片、包裝盒壹個)、掛號郵寄信封袋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8年度偵字第14229號),扣案之盜版影集「當狗愛上貓」1套(含光碟
2片、包裝盒1個)、掛號郵寄信封袋1個,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上揭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三、經核卷內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