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秀梅 女 58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速偵字第3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秀梅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保險套壹拾貳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
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31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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