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素菲上列受刑人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素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素菲因證券交易法罪案件,經本院
100年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
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803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1096日」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楊皓清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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