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95號聲請人 江滿嬌 (即 黃廣成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票據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股票,其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區○○街○段00號8樓,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此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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