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4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雅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雅筑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上午8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區○○街由忠明路往健行路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梅亭街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當時係天氣晴、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行駛,適有告訴人 陳秀琦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沿梅亭街由忠太西路往西屯路方向行駛,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因2車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告訴人陳秀琦因此受有右側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左鎖骨閉鎖性骨折、左肩挫傷、左側二根肋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楊雅筑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雅筑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陳秀琦已於106年9月12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楊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