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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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理人 潘慶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參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聲請裁定之不動產三筆最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提出聲請人對債務人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債權憑證等,請附完整影本)。
四、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廢止登記,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或呈報公司之清算人。如有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相對人雙喜製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