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龍嘉雯 訴訟代理人 林書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繼昇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明。又聲請訴訟救助之目的,在於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如當事人已為訴訟費用之支出,即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雖以無資力為由,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準備程序以言詞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已於106年10月23日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1,250元完畢,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足憑(見本院上易卷第13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