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006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被   告  許惠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
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0,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7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
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6日合法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
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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