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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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三三號
聲請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度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一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參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為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聲請更改名稱為復華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三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參張並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擔保物領息期間已屆至,急須領回辦理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吳昆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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