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並免其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除聲請書「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年」一語應補充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餘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