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6號債權人 林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耀興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林耀興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查報債務人實際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