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方世政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被告富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錦 被告 莊家俊
吳晢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26號藥事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施懷閔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