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4號原告 沈詠菡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法定代理人吳志揚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記錄可資參照。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收回土地之價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58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有勝段190地號部分面積10115.58平方公尺+志良段64地號土地(A)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105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50元/平方公尺=1,519,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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