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債權人 蔣正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冠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利息自94年1月31日起算之依據。(聲請狀記載約定清
償期為96年1月30日)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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