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8號聲請人 劉耀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呂姿儀┌──────────────────────────────────────────────────┐│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李宜和 │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100,000元│99年8月31日│ABN0000000│││││行大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