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3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麗芳